依法推广安全套予以了明确
“新条例”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立法明确了艾滋病病人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并依法为其保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立法明确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职责
“新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